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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臺灣同胞聯誼會章程

2021年12月13日來源: 北京市臺聯

(2021年12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屆臺灣同胞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)

第一章  總則

第一條  北京市臺灣同胞聯誼會(簡稱“北京市臺聯”)是在京臺灣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,是黨和政府聯系臺灣同胞的橋梁和紐帶。

第二條  北京市臺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繼承和發揚臺灣同胞愛國愛鄉光榮傳統,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,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。

北京市臺聯的一切活動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為根本準則,堅持一個中國原則,堅持“和平統一、一國兩制”基本方針,堅決反對“臺獨”分裂行徑,秉持“兩岸一家親”理念,團結引領在京臺灣同胞,廣泛聯絡臺灣島內、港澳和海外臺灣同胞,助力京臺兩地交流合作與首都高質量發展,深化兩岸同胞心靈契合,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,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。

第二章  主要工作

第三條  緊密依靠在京定居臺灣同胞,組織他們積極學習貫徹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意見、建議及訴求,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服務。加強在京定居臺灣同胞人才培養鍛煉,引導他們發揮聰明才智,積極建言獻策、參政議政,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多做貢獻。

第四條  密切聯系在京常住臺灣同胞,了解他們的工作、學習和生活情況,協助有關部門為他們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,關心支持他們融入祖國大陸發展,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,宣傳他們中的先進事跡。

第五條  廣泛聯絡島內臺灣同胞和社團組織,向他們介紹祖國大陸情況和有關方針政策,傾聽和反映他們的意見、建議及需求。

第六條  發展與香港、澳門和海外臺灣同胞及社團組織的聯系,深化情誼,增進共識。

第七條  主辦或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兩岸經濟、文化、教育等領域交流活動,共同壯大中華民族經濟,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,加深相互理解,增進互信認同。促進北京市有關單位與島內、港澳和海外臺胞社團開展交流活動。

第八條  協助有關部門為前來北京探親、訪友、旅游、就醫和從事經濟、文化等交流活動的臺灣同胞做好服務工作。

第三章  組織

第九條  北京市臺聯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北京市臺灣同胞代表大會(簡稱“代表大會”),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是其選舉產生的北京市臺聯理事會(簡稱“理事會”)。

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在京臺灣同胞民主協商產生,也可以通過組織推薦、特邀方式產生,每屆任期五年。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負責召集。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。

第十條  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
(一)聽取、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;

(二)修改《北京市臺灣同胞聯誼會章程》;

(三)選舉理事會;

(四)討論并決定北京市臺聯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十一條  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貫徹執行代表大會決議,討論并決定重大問題。

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,如代表大會提前或推遲召開,理事會任期相應改變。理事會由在京定居臺灣同胞、在京常住臺灣同胞和北京市臺聯專職干部共同組成。

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召集。

第十二條 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
(一)選舉會長1名、副會長若干名、常務理事若干名;

(二)審議和通過會長會提名的秘書長人選;

(三)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,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的工作進行監督;

(四)根據工作需要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免部分理事,增免名額不超過本屆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。

第十三條  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并任命負責人。理事應根據需要參加專業工作委員會,積極發揮自身作用。

第十四條  常務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組成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。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兩次,由會長會負責召集,必要時可臨時召開。

第十五條  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學者、臺灣同胞中的代表人士等擔任名譽會長、顧問、名譽理事。名譽會長、顧問、名譽理事對理事會工作提供建議,應邀列席有關會議,參加有關活動。

第十六條  會長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,其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共北京市臺聯黨組的重要決策部署,領導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開展工作。

會長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,由會長負責召集,必要時可臨時召開。會長會議由會長主持或會長委托的副會長主持。

第四章  附則

第十七條  北京市臺聯受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指導,并與各省、市臺灣同胞聯誼會在工作上密切合作。

第十八條  本章程自北京市臺灣同胞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,其解釋權屬于北京市臺灣同胞聯誼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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